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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手抄报版面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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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涉及知识成果和知识价值的一种权利,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工商经贸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简要地说,是人们对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和知识财产所依法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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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手抄报版面设计 第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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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手抄报版面设计 第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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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手抄报版面设计内容:

  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涉及知识成果和知识价值的一种权利,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工商经贸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简要地说,是人们对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和知识财产所依法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是20世纪后半叶以来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最早源于17世纪法国大革命时代,主要倡导者是法国的社会学家卡普佐夫,后来经过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等人的论证和发展①,“知识产权”后来有人称“无形产权”(Intangible Property),这样的术语开始被很多人沿用或引用。

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下简称WIPO公约)将知识产权解释为: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产生的权利。知识产权在我国20世纪70、80年代曾称“智力成果权”。前苏联也称“智力成果权”。我国台湾地区称“智慧财产权”。日本曾称“无体财产权”,现称“知的所有权”。现在有的西方学者又称“信息与知识财产权”,有的仍称“无形产权”。

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对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总称。《民法通则》第五章规定了我国有4种民事权利:

①物权;

②债权;

③知识产权;

④人身权。

其中对知识产权作了专节规定,该专节规定了六种知识产权类型,即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跨越科学技术、经济、文化和法律领域的精神财富,在人类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很高的价值尤其是使用价值,是人类社会财富的重要部分。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崛起的知识经济就是建立在智力成果基础上的经济。根据亚太经合组织的定义: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基础上的经济。通俗地讲,知识经济就是知识等智力成果在经济的土壤里生根、开花、结果,说到底,就是建立在知识产权基础上的经济。因此,各国立法普遍对智力成果的所有人应享有的专有权给予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随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下简称WTO协定)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的订立,这种确认和保护的力度更具有普适性和现实性。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范围涵盖知识产权的内容、客体和对象。鉴于TRIPs协定使用“范围”这一术语,我们认为使用“范围”可能会被多数学者所接受。对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可以分为传统和狭义以及现代和广义两种认识和理解。传统和狭义的知识产权认为,知识产权的`范围由版权(我国称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两部分组成。现代和广义的知识产权认为,知识产权的范围由版权、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主要是指科技成果权其中尤其是技术秘密类技术成果权)三部分组成。WIPO公约、WTO(TRIPs协定)和我国《民法(草案)》[1] 主张现代和广义的“三范围论”。

1.《WIPO公约》第2条规定: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即著作权或版权;

(2)关于表演艺术家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即主要指邻接权;

(3)关于人类发展的一切领域的发明和权利(一切领域的发明,就既包括专利发明,又包括非专利发明);

(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即发现权;

(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即主要指商标权、商号权等识别性标记权;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即反不正当竞争权;

(8)一切来自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TRIPs协定)规定:

(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即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公开信息的专有权。

3.我国《民法(草案)》第89条规定:

(1)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及其传播;

(2)专利;

(3)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

(4)企业名称;

(5)原产地标记;

(6)商业秘密;

(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8)植物新品种;

(9)发现、发明以及其他科技成果;

(10)传统知识;

(11)生物多样化;

(12)法律规定的其他智力成果。

这些规定都表明,知识产权的范围由版权、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主要是指科技成果权组成。其中关于科技成果权尤其是技术秘密类技术成果权的归纳,直接依据WIPO公约第2条第3款的规定、TRIPs协定第7款的规定和我国《民法(草案)》第89条第9款的规定。应当指出,当代高科技及其产业化发展迅猛,科学和技术界限在有的科技领域显得越来越模糊,如生命科学技术领域的基因说与人类基因组图谱等,在理论成果状态下就出现了应用。因此,现在使用其他科技成果权这一术语,争议恐怕会越来越少。至于技术秘密类技术成果,国外有些国家称这一术语为专有技术(KNOW-HOW),直译为中文就是“知道怎么干”的意思。我国曾称非专利技术。1999年3月我国颁布的新《合同法》第一次在法律上将非专利技术称之为“技术秘密”,本教材沿用这一称谓。

(一)版权(著作权)

英美法系称版权,我国称著作权,是版权的同义语,也有人把它概括为文学产权(Literature Porperty),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人(包括创作者、传播者和其他著作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版权的主要范围是: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邻接权作品:演出(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作品;

(3)计算机软件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和计算机操作程序两个部分,近年来被多数国家列为版权保护的一种作品)。

(二)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指法律赋予人们在工商业领域中为使用而作出的创造性构思或区别性标志、记号、品牌等方面所享有的专有权。工业产权包括工业所有权和商业所有权,其中“工业”一词包括工业、农业、采掘业等各个产业部门,还包括商业等经贸企业,也有人统称为“产业产权”。工业产权范围包括:

(1)专利:是指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所有权。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2)商标:俗称商品的名称,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精心设计后,人为的有意识的置于商品上的一种专门的可视性标志。

(3)服务标记:服务行业的专用标志。也称“服务商标”或“劳务标志”。根据《尼斯协定》(第九版),服务业包括11类:广告与实业、保险与金融、建筑与修理、电信、运输与贮藏、材料处理、教育与娱乐、其他诸如餐饮住宿、理发美容等服务行业使用的用以区别其他服务行业和系统的一种特别标志。

(4)厂商名称:以国名、地名和字号组成的工商企业名称,包括各种商贸机构的“商号”,旨在辨认和识别不同的企业。

(5)地理标志(货源标记):包括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两种。产地标记一般是指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所在国及其地理名称,用于标志产于该地的产品。原产地名称除反映产品的来源之外,还标明产于该地的名优产品,它和产品的驰名度是联系在一起的,产品的驰名度是该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相结合的产物。

(6)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地理标志等侵犯工业产权的行为。

(三)其他知识产权即科技成果权

根据TRIPs协定的第二部分“有关知识产权效力、范围及标准”中所规定的,科技成果权是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植物新品种权和未公开信息(包括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实验数据)。这是一个最新的关于知识产权范围的定义,说明其他知识产权即科技成果权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新兴的高科技成果权,其中相当一部分成果很多国家的专利法和我国的专利法还没有规定为专利授权范围;一类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秘密,包括部分商业秘密和实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