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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色环保的黑板报版面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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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人们为了安坦地生活,会储粮存钱;企业为了顺利开展生产,会储存资金和资源;人类为了维护生态安全,则要储存“绿色资本”。 因为绿色既是生命与健康的象征,也是文明与环保的标志,更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基色。如果没有了绿色,就会威胁到我们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地球也将面临物种灭绝。所以,携手共存“绿色资本”,已成为世界各国应对生态危机的共识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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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色环保的黑板报版面设计 第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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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色环保的黑板报版面设计内容:

  绿色环保

储存“绿色资本”

人们为了安坦地生活,会储粮存钱;企业为了顺利开展生产,会储存资金和资源;人类为了维护生态安全,则要储存“绿色资本”。 因为绿色既是生命与健康的象征,也是文明与环保的标志,更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基色。如果没有了绿色,就会威胁到我们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地球也将面临物种灭绝。所以,携手共存“绿色资本”,已成为世界各国应对生态危机的共识和责任。

储存“绿色资本”,就是植树护绿,扩展绿化。要储存更多的“绿色资本”,最有效的直接方法就是植树造林。植树造林,不仅能美化生活环境,预防水土流失,而且还能更有效地减少地球臭氧层的二氧化碳,为人类提供清洁、新鲜的空气,改善生态环境和调节气候。人类已意识到了储存“绿色资本“的重要性。世界上很多国家为此设立了植树节,通过植树护绿等活动,增强人们的环保和绿化意识,促进人们植树护绿的激情,以此达到储存“绿色资本”、保持生态平衡的目的。

但是,储存“绿色资本”,不可能凭 “植树节”的一阵风和几句口号就能做得好,我国仍是一个缺林少绿、生态脆弱的国家,储存“绿色资本”的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储存“绿色资本”,始于教育和实践,重在规划与治理。储存是一个长期累积的过程,我们必须把植树护绿的科普知识编写到中小学生的课本中去,从小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热爱劳动的品德”、“关爱自然的情趣”和“改善环境的意识”,并积极引导他们参加各种绿化实践活动,扭转“要我造林”变为“我要造林”的自觉新风。同时,各级绿化和林业部门应根据各地区的气候和土壤、适合植树的时间、适宜种植的树种和生态环境等因素,进行造林绿化的科学规划,杜绝随意种植和“做秀”现象,努力构建层次多样化、结构合理化、功能科学化的绿色地带。并且同步及时跟进宣传发动、督促检查、评比表彰和后期的养护管理等工作,扩展、保护、巩固绿化成果。

储存“绿色资本”,贵在传承文化,远在创建品牌。一树一景跃在纸上就是一幅画,储存“绿色资本”,就是寓意于生活中的一幅幅动态的画,是一件件活生生的艺术品,也是一种新兴的绿色文化。因此,储存“绿色资本”,如果要造福子孙、利于千秋,则就得要求各地区创建各地的“绿色”品牌,把本土历史演进传承下来的文化内涵有意识地赋予给“绿化造林”,使它拥有自己的价值体系和独特的个性品质,给我们的后人创造更多的附加值。只有这样,才会储存好“绿色资本”,让地球安下心来。[1]

节能环保法律法 清洁生产审核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3.《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4.《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发改[2006] 364号)

5.《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清洁生产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7] 156号

6.《关于发布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京发改 [2007] 1379 号

7.《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5] 412号

8.《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 [2007] 1760号

9.《关于发布北京市第三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名单的通告》京发改 [2007] 791号

合同能源管理类:

1.《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1171号)

2.《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京财经一〔2009〕1189号)

3.《北京市第一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公开选聘结果》 2009-11-02

4.《北京市第一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机构公开选聘结果》 2009-11-02

节能管理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3.《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 2006年7月20日起施行

其他类:

1.《北京市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意见》 2008-06-12

2.《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京发改[2008]1101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