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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石榴红君的散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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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与烟雨“中秋石榴红”君的论辩文章,是回复“中秋石榴红”君《也谈“爱心究竟该怎么计算?”(与某君商榷)》一文的。因为内容太多,同时也想向烟雨诸君推荐“中秋石榴红”君的雅辩风范,固成此文。“中秋石榴红”君是我所遇到的颇具儒者风度的网友,所以在此文中我将以阁下称之,以示敬意。

中秋石榴红君的散文范文

“中秋石榴红”君,我刚感受阁下文字的风度,领教阁下的雅者风范。你是我所遇到的论辩对象中谈吐最文雅的网友之一。但是我对阁下的观点还是存在一些不同认识,现将拙见敬上,望请斧正:

一、关于爱心与物质的关系问题,我也与阁下有点不同见解。不错,精神与物质是不能截然分开的。离开物质去谈爱心是“道德乌托邦”。可是爱心只是一种意识,他是以物质形式来表达的,但不是用物质的数量来表达的。我们能说捐一亿元钱是爱心,捐一元钱就不是爱心吗?所以我反对谴责辱骂表现爱心的人士。至于阁下的“公众人物要给社会舆论与他们的‘粉丝’以正面的积极的引导”的观点,我也赞同。但这在当今社会也还只是一种公共义务(这是人类现文明阶段的局限),并非法定义务。积极的文明的行为是要靠引导教育提高认识的方式来达到的,谴责辱骂没有完全尽到“正面的积极的引导”义务的捐助者,客观上只能收到两个效果,一个是迫使其顾忌舆论继续多捐。这种做法是对爱心意识的打劫。被强迫的还是“爱心”吗?如果因为其没有完全履行(非法定,必须承担的)公共义务,就要用谴责辱骂强迫他们,这同抢劫他们的钱财去救灾是不是有点类似呀。

虽然这个例子举得不是很恰当,可是它说明强迫来的捐助不是你所说的履行“正面的积极的引导”义务。要让公众人物履行这种义务,应该推崇邵逸夫这样的竭力为社会公益事业做贡献的人物,形成热爱公益事业的道德风气,让这种道德力量启迪那些“捐款与收入成反比例的公众人物”的善的本性,使他们主动学习邵逸夫这样的榜样,自愿为公益事业捐助。而不是靠谴责辱骂强迫他们捐出他们的钱财。这才是我们这个社会应该倡导的。否则我们收个赈灾税不就罢了。这次震灾,有许多已经移居国外的侨胞都为灾区捐了款,如果我们怂恿那种靠谴责辱骂来逼迫那些“捐款与收入成反比例的公众人物”多捐款,那他们将来离开祖国,还会象那些海外侨胞那样为祖国同胞捐献爱心吗?当今社会应该倡导的是提高公民的文明意识(如爱心意识等),而不是靠其他方式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逼迫其提高“文明”,履行其所谓的“正面的积极的引导”义务。

阁下在文章开头也担到商品价值观,而我的“爱心究竟应该如何计算?”一文中所提到那些“捐款与收入成反比例的公众人物”也是指在商品价值规律下获取财富的富人(当然是在没有偷税漏税的情况下),因此并不能以具体的数额来确定其欠社会多少。一定得为社会拿出多大比例的财富。只能说他们的财富来源于社会,从人类不忘本的原始观念来说,他们应该回报社会。但这必须是在当事人观念进步的基础之上的主动行为。利用舆论对于公众人物的制约,迫使其捐出超出其意愿以上的财物,放下其道德问题不说,在当今文明社会里岂不同敲诈类似。即使以正义的名义,强迫他人拿出钱财,也是不文明的。虽然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象西方国家的法律那样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可是我们中国的法律也是保护私有财产的。此番四川赈灾收效之大,取决于文明的社会制度与良好的社会风气。如果我们超越当今的价值观去伸张正义,势必会重蹈左倾的覆辙。另外,我也赞同公益捐助是个经常性的爱心体现。在没有到挽救国家危亡的关头,并不一定要求所有具有捐助能力的人,捐出其所能捐的全部财富。比方说此次赈灾,捐了之后,如果发现灾区仍须要救助,可以再捐吗。难道我们要在一次灾难面前把所有公益资源用尽?可看看我们的舆论,捐助者的捐款数目刚一出现在媒体上,在人家还没有表示这是最后的全部捐助的情况下,就妄加评议,这即不合情理,也会在客观上打击一些热爱公益事业的人的情绪。

二、阁下引用了“人生而平等,如果说邵逸夫尚有先人的基础的话,李连杰等名星却都是白手起家的。既然人家李连杰捐了几千万元,那些谴责这个捐款少那个捐款少的.人也应该捐几千万元。可能有人说我没有挣那些钱,那么人生而平等,你凭什么挣不来那些钱呢?难道挣钱能力差就应该成为少献爱心的借口吗?”这段文字,但是阁下忽略了紧接着后面的一句“我想大多数国人都不愿意接受这些观点。”这是一段反证文字。

三、阁下关于当今中国富有阶层的论述,与鄙人的观念并非完全抵触,只是阁下象上面提到的一样,没有把鄙人的文章看完整。阁下关于中国富有阶层的不正常崛起,本人在“爱心究竟应该如何计算?”一文中也提到了,只是那不是那篇文章的主旨,没有必要在那篇文章里论述。如果阁下感兴趣,鄙人也有过谴责那些不正常现象的文字,容另行交流。而阁下此文中却下意识地犯了个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本人在那篇文章中所指的受谴责被辱骂的有钱人,不是阁下所说的那些靠巧取豪夺不正当手段发财的人。如果阁下知道有谁是这样发财的,那么谴责的就不是捐款问题了。甚至都不仅仅是谴责了。

关于仇富心理,的确是应该反思。可这与公益捐助的主题不属于同一个问题,要反思也是另行行文。本人是一个穷得叮噹的教员,一个人的工资要养活一家三口人(其中一个上高中的女儿),并且要承担没有任何收入的岳母与年迈的老父亲部分医疗费用与生活费。没有哪个富人会因为我的这些文字给本人赏赐的(无论大家信与不信,即使有,鄙人也是不会接受的。君子爱钱取之有道,不明不白的钱鄙人不会收),鄙人之所以写了前面那些文字,只是要国人们不要脱离现实的价值观来看问题。如果要说仇富心理,本人也具有仇富的潜意识。对于为富不仁的现象,我也是非常愤怒的。只是理性不许我那么认识问题。关于“爱心应该如何计算?”一文,是以合法富人为前提的。虽然社会上有种观点,说中国社会发财的没有合法的。可是在人类现阶段法制社会里,没有被法律制裁与没有发现其违法行为的,都应该视为合法富人。世界上犯法的人总比被法律制裁的人多。“深思”与“惊醒”都是应该的,可我们不能把营造热爱公益事业的良好社会风气,建立在虚拟的基础之上,这就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文明水准。超越这个价值观去认识问题,就会在客观上给社会造成危害。所以阁下关于仇富的论述与此主题无太多的关系。

我上面已经阐述了,要形成热爱公益事业的良好社会风气,靠的不是谴责辱骂谁捐款捐得少了。而是应该在推崇象邵逸夫那样热爱公益事业的榜样时,应该谴责那些有能力而不愿意付出的现象(但绝不是具体的那个人)。形成普世是非观。让那些不肯在社会灾难面前尽全力的富人,受到世人文明的抵制。我看一些网友们朴素的想法就很好,谁为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捐得多,我们就使用谁家的商品,使用谁家的服务。对于那些不肯在公共灾难面前尽全力捐助的,可以不使用其商品,不使用其服务。用文明的方式感召那些不肯救助灾民的富人,让他们知道只有遵守人类社会的文明规则,才能与社会共同发展,实现共赢。谴责不是不能用,而应该用在那些发黑心财的人身上,象那些在学校建筑中偷工减料,为发财置孩子们的生死于不顾的恶人,辱骂也不为过。

四、关于提醒名人,注重公共道德的说法我非常赞同。这一点上,鄙人深深受教了。可是“爱心应该如何计算”一文中说的是不应该谴责与辱骂。如果我们的舆论要是赞扬成龙、李连杰比某某捐款与收入不成比例的名星强,号召大家应该学习他们尽全力救助灾民的高尚行为。让那些“捐款与收入不成比例的公众人物”感受到人类文明发展的制约,受邵逸夫、成龙、李连杰等公众人物的感召,而继续尽力救助灾民,也就不会有那篇文章了。那些严辞谴责与辱骂不是提醒。它让那些捐款与收入不成比例的公众人物感受到的不是羞愧,而是羞辱。这就是两种方式的根本区别。阁下所倡导的“提醒”的方式,应该是让那些捐款与收入不成比例的公众人物感到羞愧,而自觉文明其行为。如此方符合时代文明的发展,适合当今世人的价值观。

五、关于国人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捐助和外企的捐助曰是曰非,阁下认为“投资方(应该)尽可能地伸出援助之手应该是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鄙人不敢苟同,责任与义务是必须履行,这不符合时代文明发展水准。更不适合当今社会的价值观。向受灾的人伸出援助之手,是一种文明的体现。如果人家做了,我们应该赞扬。如果有谴责也是道义上的谴责。而不是我们国人在网上那些严辞谴责与辱骂。我还是那个观点,对于我们的同胞也好,对于外企也罢,我们的舆论应该是让他们感到羞愧,让他们在世界各族人民面前感到羞愧。让他们成为那些热爱文明的民族不欢迎的对象。从而让他们知道,他们对人类社会负有什么样的义务。在国家还存在的文明时代,各民族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伸手向人家要援助,总不是一个自强民族的光彩。过去我们在这方面做得过火,有些极左,现在也不应该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六、阁下关于“谴责”在客观上推动社会进步的观点,鄙人赞同一半。我还是上面所说的观点,这种谴责(也就是你所说的适当的谴责)应该是让那些捐款与收入不成比例的公众人物感到羞愧,让他们知道他们的文明差距。而不是让他们感到羞辱。如果阁下有时间上网多看看,就会发现有些谴责、辱骂已构成人身攻击,这在法制社会至少是种不和谐的现象。鄙人在“爱心究竟应该如何计算?”一文中所反对的也就是这种谴责与辱骂,而不是阁下所说的“适当的谴责”。所以我说阁下的此观点我只能同意一半(一部分)。

“中秋石榴红”的这篇论辩文章,让鄙人对于“爱心应该如何计算?”的主题进行了更深刻的思索。这应该感谢“中秋石榴红”阁下的鞭策。纵观“中秋石榴红”君《也谈“爱心究竟该怎么计算?”(与某君商榷)》一文,用词高雅,彰显其高度的文明修养与文化素养。与其论辩实乃一大幸事。此时已过子夜,可“中秋石榴红”君的诚意与高雅仍感动我写完了此文。较“中秋石榴红”君的文章,鄙人的文字则显得粗俗,倘有不敬之处,那绝非本意,尚请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