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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稽核制度(范例A)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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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稽核制度(范例A) 规章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为协助各部门的工作能顺利进行并检核其执行情况,促进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稽核人员,系指稽核室稽核人员而言。 第三条 稽核人员掌理的职务如下: (一)遵行已定政策及命令贯彻的应行检核事项。 (二)经营管理,各项业务及成本控制等的应行检核事项。 (三)生财器具、各项设备及有关采购等的管理、使用、保养等的检核事项。 (四)有关特殊案件的调查审议事项。 (五)有关经销商及协作厂商的辅导及其动态与信用状况等应行检核事项。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四条 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以口头或书面纠正,并报请备查,如涉及其他单位的职权并应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一)业务执行偏差。 (二)人事未尽协调。 (三)违纪行为,而情节轻微者。 (四)管教有欠允当。 第五条 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列举事实,以书面通知各主管单位改进。 (一)有关各项制度执行时发生困难或缺点事项。 (二)有关业务、教育训练、纪律、管教改进事项。 (三)有关员工生活及福利改善事项。 第六条 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列举事实随时建议,以书面呈报总经理,交由主管单位处理。 (一)表现良好的各职员工。 (二)违法、违规案件。 (三)行为影响本公司的名誉。 (四)各项灾害及意外损失。 (五)其他影响本公司经营活动的一切不正当的重大案件。 第七条 稽核人员调查案件报告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原因并叙明年月日。 (二)详细事实。 (三)案情分析。 (四)处理意见。 第八条 案情单纯者得以口头纠正并报请备查。 (一)经常督导及抽查:由本室稽核人员会同各有关单位承办人员办理。 (二)定期督导及抽查:由本室稽核人员定期前往会同各有关单位承办人员办理。 第九条 稽核人员执行任务时,得为下列各项措施: (一)督导及抽查所属各单位的经营及业务。 (二)约谈的方式或直接听取员工的意见汇集有关资料。 (三)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条 稽核人员督导、抽查、考核外勤员工服勤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有无迟到、早退或任意缺勤情事。 (二)员工出勤卡登记是否确实。 (三)工作分配是否按照规定执行。 (四)工作是否切实执行,并考核绩效。 (五)接受经销商及协作厂商或顾客请求处理业务时是否迅速。 (六)营业或服务处所是否经常保持整洁。 (七)服务态度及精神是否良好。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督导、抽查、考核外勤单位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有关与各经销商业务配合、联系是否完善。 (二)服务人员在外的收款是否按照规定处理。 (三)业务人员收款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办理。 (四)存货及材料的放置、处理是否完善、确实。 (五)人员、财物的运用调配是否适当,有无浪费不均现象。 (六)未达预定目标的处所,应列举其项目及原因。 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抽查各员工生活管理及风纪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有无行为不检及损害公司名誉的各种行为。 (二)对人事不协调或风纪表现不良的外勤单位,应拟具改善意见,报请核办。 (三)播弄是非,挑拨离间,影响团结的员工,应查明列举事实报请总经理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稽核人员接受上峰或各单位交办调查违法、违规的案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告发或舆论指摘某员工违法、违规的案件应进行调查但匿名或假名控告的无具体事实者,谨作参考。 (二)调查案件应先与有关单位接洽,查明案情真象,并搜集确实的证据,非有必要者应尽量避免先行询问当事人。 (三)调查案件应保密并采取秘密方式进行。 (四)当事人或检举人、证人谈话时,应避免刺激。 (五)涉嫌员工请求有利于已的调查,应予接受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访问各经销商及协作厂商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信用状况(业务员收款情况)。 (二)与同业间的配合是否良好,在同业间的商业地位。 (三)帐务的辅导及转达其各项困难或建议事项。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嗣后视其必要再行弥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