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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二鬥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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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7 諸流內九品以上毆議貴者,徒一年。傷重及毆傷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毆傷議貴,各加凡鬥傷二等。

《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二鬥訟

【疏】議曰:流內九品以上、六品以下毆議貴者,徒一年。「傷重」,謂他物毆凡人內損吐血,合杖一百;毆議貴,合加二等,徒一年半。此名「傷重」。其六品以下毆傷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毆傷議貴,或毆不傷:亦各加凡鬥毆二等。

  318 諸監臨官司,於所統屬官及所部之人有高官而毆之,及官品同自相毆者,並同凡鬥法。

【疏】議曰:監臨官司於所統屬佐官以下,及所管部屬之人有高官而監臨官司毆之者,同凡鬥法,不計階、品,為其所管故也。「及官品同」,謂六品以下、九品以上,或五品以上非議貴者,議貴謂三品以上、一品以下,並為「官品同」,並謂不相管隸。自相毆者,並同凡鬥之罪。假有勳官騎都尉而毆上柱國,其上柱國既非議貴,罪與凡鬥同。其統屬下司毆上司者,長官以外,皆據品科。其有府及鎮、戍隸州者,亦為統屬之限。

問曰:州參軍事,毆州內縣令帶五品以上勳官,得為「統屬」同凡鬥以否?

答曰:縣令是州內統屬之官,假令品高,州官毆之,準上文各同凡鬥之法。

  319 諸拒州縣以上使者,杖六十;毆者,加二等;傷重者,加鬥傷一等。謂有所徵攝,權時拒捍不從者。即被禁掌,而拒捍及毆者,各加一等。

【疏】議曰:「拒州縣以上使」,稱「以上」者,省、臺、寺、監及在京諸司等,並是。遣使追攝,拒捍不從者,杖六十。「毆者,加二等」,杖八十。「傷重者」,謂他物毆內損吐血,凡鬥合杖一百,〔一〕加鬥傷一等,徒一年。注云「謂有所徵攝,權時拒捍不從者」。「即被禁掌,拒捍及毆者,各加一等」,〔二〕謂有司禁錄,或復散留,而輒拒捍,合杖七十;毆所司者,合杖九十;傷重者,謂重一百杖以上,加凡鬥二等;若使人官品高者,各依本品加:是名「各加一等」。

  320 諸部曲毆傷良人者,〔三〕官戶與部曲同。加凡人一等。加者,加入於死。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毆良人折跌支體及瞎其一目者,絞;死者,各斬。

【疏】議曰:名例律:「稱部曲者,妻亦同。」此即部曲妻,不限良人及客女。毆傷良人者,注云「官戶與部曲同」,「加凡人一等」,謂加凡鬥毆傷一等。注云「加者,加入於死」,謂部曲毆良人,損二事以上,及因舊患令至篤疾、斷舌及毀敗陰陽,凡毆流三千里者,部曲加一等合死,此名「加入於死」。「奴婢又加一等」,謂加凡鬥二等。「若奴婢毆良人,折跌支體及瞎其一目者,絞」,跌體、瞎目,各罪止徒三年,即明毆良人準凡人相毆罪合流者,各入死罪;因毆致死,各斬。

其良人毆傷殺他人部曲者,減凡人一等;奴婢,又減一等。若故殺部曲者,絞;奴婢,流三千里。

【疏】議曰:良人毆傷或殺他人部曲者,「減凡人一等」,謂毆殺者,流三千里;折一支者,徒二年半之類。「奴婢,又減一等」,毆殺者,徒三年;折一支,徒二年之類。若不因鬥,故殺部曲者,合絞。若謀而殺訖,亦同。其故殺奴婢者,流三千里。

即部曲、奴婢相毆傷殺者,各依部曲與良人相毆傷殺法。餘條良人、部曲、奴婢私相犯,本條無正文者,並準此。相侵財物者,不用此律。

【疏】議曰:部曲鬥毆殺奴婢,流三千里;折一支,徒二年半;折一齒,杖一百。奴婢毆部曲,損傷二事以上,及因舊患,令至篤疾及斷舌、毀敗陰陽者,絞;折一支者,流二千里;折一齒者,徒一年半。若部曲故殺奴婢,亦絞。是名「各依部曲與良人相毆傷殺法」。「餘條良人、部曲、奴婢私相犯」,謂「謀殺人」、「穿地得屍不更埋」之類私相犯,本條無正文者,並準此條加減之法。相侵財物者,各依凡人相侵盜之法,故云「不用此律」。

  321 諸奴婢有罪,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殺者,徒一年。期親及外祖父母殺者,與主同。下條部曲準此。

【疏】議曰:奴婢賤隸,雖各有主,至於殺戮,宜有稟承。奴婢有罪,不請官司而輒殺者,杖一百。「無罪殺者」,謂全無罪失而故殺者,徒一年。注云「期親及外祖父母殺者,與主同」,謂有罪殺者,杖一百;無罪殺者,徒一年。故云「與主同」。「下條部曲」者,下條無期親及外祖父母傷殺部曲罪名,若有傷殺,亦同於主,故云「準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