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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卷一百一·志第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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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四

《新元史》卷一百一·志第六十八

△军粮站赤急递铺弓手打捕鹰房

元初用兵四方,士卒以私财自赡,贫者助以贴户。故上元养兵之费,而兵易足。至世祖定军户之籍,凡蒙古、探马赤、汉军,皆月给米五斗、盐一斤,别以米四斗赡其家。及收宋降兵,籍为新附军,以无贴户,月给米六斗、盐一斤,所谓军人盐粮例也。

至元二十二年,中书省议:“除渐长成了军人收系充军依例外,据各军阵户病没者之妻子照勘明白,每月支粮四斗施行。”

二十四年,湖广行省言:“蒙古、汉军及新附军人,摘拔占城、云南、沿海、两广、福建等处,近者不下三五千里,话者至万余里,俱系烟瘴极边重地。凡去军人,易染疾病。况兼久戍资财罄尽,得替还家,新附地方不肯应附饮食,必因饥困骚扰居民,深为未便。”中书省议:“两广、福建、镇守军人得替还家,自起程日每日支行粮一升,至过江停罢。其余镇守军人不在此例。”是年,诏新附军人并诸色人匠停支齑菜钱。

元贞元年,湖广炮手军匠万户府言:“新附军人请以正军米六斗养瞻家人,将养家米四斗、盐一斤支付本军。”中书省奏准,从便施行。

延祐七年,诏管军官吏人等克减军人衣粮者,虽经敖免,仍追赃给主。

至病军各翼,又置安乐堂以养之。至元二十一年,诏军前息病者,令高手医工用药看治,仍仰首领官专一随时考较,验病死军人多寡,以施赏罚。至大元年,江陵路录事李贞言:“各处安乐堂,益为过往病军所置。后遇病军死者,请比照养济院事例,官为敛瘗,定立名碑,俾家人识验。实为养生葬死,无憾之一。”户部议从之。

站赤,译言驿传也,立于太宗元年,敕:诸马站、牛铺,每一百户置车十,各站有米仓,站户十,岁纳米一石,使百户一人掌之。

四年,诏诸路官并站赤人等:“使臣无牌面文字,始给马之驿官及元差官,皆罪之。有牌面文字而不给驿马者,亦罪之。若系军情急速,及送纳御用诸物,虽无牌面文字,亦验数应付车牛。”

中统元年,云州置站户,取迤南诸州站户籍内选中、上户应当。马站户,马一匹;牛站户,牛二只。不论亲、驱,每户取二丁,及家展安置于立站处。

五年,诏:“站户贫富不等,每户限田四顷,免岁斌,以供铺马祗应。”

至元元年,中书省奏:六部并为四部,据别路站赤铺坫数目,宜令本部检校,其区处条画:

一,委本户营民正官督勒臂站,照觑铺马。

一,四户养马一匹,有倒死者,验数补买。若管站者妄行科敛钱物,依条重断。

一,依验使臣分例,应付当日首思,令本站官暗偿。

一,站户买马,仰本管官先行看视,须择买肥壮者,无得听从坫户止图省价滥收。

一,管站官不得私骑站马,违者罪之。

一,遇使臣经过,宜辨验札子,毋得止验来贴关子倒换。

一,诸站牧地,管民官与本坫官打丘亩数,明示界限,勿得互相侵乱,亦不得挟势冒占民田。

一,使臣经过起数,仰总府取会,每月不过次月初十日以内申部。

一,使臣不得违例多骑铺马,及婪索站赤钱物。

一,各路站赤,委府州县达鲁花赤长官提调。

是时,良乡县马站,四月之内起至一万三千三百余匹,故省臣严为限制,颁于各路焉。

七年,省部官议定:“各路总府在域驿,设官二员,于见役人员内选用,州县驿设头目二名,如见役人就令依上任事,不系站户,则就本站马户内别行选用。除脱脱禾孙依旧外,其余见设总坫官,悉罢之。”十一月,立诸站都统领使司。往来使臣,令脱脱禾孙诘问。

八年,中书省议,“铺子马札,初用蒙古字,各处站赤未能尽识,宜绘马匹数目,复以省印社之,庶无疑惑。”因命各处取给铺马标附文籍,其马匹数付驿吏房书写毕,就左右司用墨,印给马数,自省印印讫,别行附籍发行矍印,左右司封掌。

九年,诸站都统领司言:“朝省诸司局院,及外路诸官府应差驰驿使臣所赍札子,从脱脱禾孙辨诘,无脱脱禾孙处,令总管府验之。”

十一年,令各路站赤,直隶总管府,其站户家属,令元籍州县管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