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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罚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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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市是如何执刑的?

古代刑罚的相关知识

弃市即“刑人于市,与众弃之”,语出于《礼记·王制》,“市,众所聚,与众人共弃之也”(《释名》),是古代在市这样的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将犯人处死,并将尸体暴露在街头。弃市是在闹市上执行,其目的是儆吓后来者,使人们因畏惧犯罪将会受到酷刑而不去犯罪。弃市在秦、汉、魏、晋各代极为流行,南朝宋、齐、梁、陈,北朝魏均有弃市的法定刑,北齐、北周及隋唐以后法律已没有弃市的法定刑,但隋唐两代以后执行死刑一般都用弃市。弃市刑致人死亡的方法各代不一,秦时为腰斩,汉代为斩首,魏晋以下为绞刑。

  徒刑的“徒”是什么意思?

徒刑是拘役迫使犯人服劳役。《周礼·秋官·司圜》:“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即以后的徒刑。商周时期贵族出行都坐车,“徒”的本义是步行,因而衍生出地位卑贱的`服役者的字义。前秦时犯罪人受刑后总称为“刑徒”,受肉刑后还要服苦役,男犯有“城旦”、“鬼薪”、“隶臣”、“司寇”等,女犯有“舂”、“白粲”、“隶妾”等苦役。汉文帝废除肉刑,将服苦役作为主刑使用,奠定了后世徒刑的基础。曹魏将这些苦役刑归纳为髡刑、完刑、作刑等三类。五代后周时,法律正式将劳役刑定名为“徒刑”,隋代将徒刑定为五刑之一,历代相沿,犯罪人白天服役晚上关押的刑罚制度直到清末都未改变,但刑等、刑期以及执行细节历代有所不同。清末改革法律,采用了西方的徒刑制度,分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两种,但保留了徒刑分五等的传统。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典才废除了五等制度。